规章制度
所在位置: 首页 » 人才培养 » 规章制度

科研活动诚信指南——数据的收集、使用与管理

时间:2012-03-21

 (一)数据的收集与使用
  科研人员:
  1.应当努力使收集到的数据有意义。应当选择适当的数据收集方法,遵守实验室操作规程和数据采集规范,采用正确的统计分析方法和手段。
  2.应当保证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在有连续页码的实验或调查记录本上记录研究过程和相关数据,不得涂改数据或撕掉记录本中的任何一页。严禁编造、改动原始数据,或有选择地记录数据以获得特定的结果。
  3.使用他人未正式发表的数据,必须事先征得数据所有者的同意,并明确说明数据来源。
  4.如果在研究中需要收集人类受试者的可辨别的私人信息,包括声音、图像数据等,应当事先征得相关人员或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如果是在公共场所通过自然观察收集信息,而且不能预知使用相关记录会暴露个人身份或对其造成伤害,则可以例外。
  5.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专有信息和受版权保护的信息时,应当取得必要的授权或许可。
  6.使用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必须获得受试者或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不能未经同意将数据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或把数据转交、透露给其他机构或人员。
  7.在使用数据、图像时,应当使其能够清晰、完整、准确地反映实物资源和研究过程的实际,符合描述规范,并使审稿人或其他科研人员能够检验其真实性。
  8.在图像处理时,如果对整个图像进行亮度、对比度或色彩平衡的校正,且不会模糊、消除或歪曲原始图像所展示的所有信息,通常可以被接受。但不应当为了强调或掩盖图像的某些部分而对其进行欺骗性的或不当的处理,包括添加、移除或移动对象,去除或模糊背景等。
  关于图像处理方面的具体要求,应当参考不同学科或学术出版单位的规范。在投稿时,应当指明对图像进行过的电子处理。
  9.如果从研究数据中发现存在对公众健康、公共卫生或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影响或威胁的情况,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告有关部门。
  项目负责人:
  应当对数据收集过程进行适当的检查监督,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
  政府部门:
  对于在科学研究中获得的可能对公众健康或公共卫生等有重要影响的数据及分析结果,应当规定适当的公布或发布程序。在公布或发布这样的数据或结果时,应当保持客观性,避免有意强调或忽略某些内容。
  (二)数据的保存与共享
  科学数据应当在科学共同体内广泛共享;同时,应当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权和个人隐私权,防止泄露应予保密的数据。
  科研人员:
  1.应当保存所有实验或调查数据(包括未发表的数据)的记录。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原则下,所有的研究数据应当对合作者和监督机构开放。
  2.应适当整理、保存所获得的数据并进行必要的备份、归档,防止数据的损毁、灭失或被篡改。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或其他应予保密的数据,应当采取特别的保存措施。
  3.了解并遵守所在机构关于实验数据和材料所有权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实验记录本或其他材料带离实验室。
  4.遵守各学科领域关于科学数据保存期限的规定,一般科学实验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7年,但有些学科有特殊的规定;一些关键记录须永久保存。
  项目负责人:
  应当对数据保存工作进行监督,保证所有的记录和原始输出得到长期保存,并使数据在科学共同体内部得到适当的共享。
  科研机构:
  1.应当制定数据归属和使用方面的管理规定,包括明确当科研人员离开本单位或原岗位时其原掌握数据的交接和使用权限问题。
  2.为数据的妥善保存提供必要的条件。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网http://www.edu.cn/html/rd/keyan315/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信息传播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请与我们接洽。

Copyright@2019 - 2022 rcpst.sxu.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 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 主办 电话:0351-7010733 |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坞城路92号